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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近半年所购车辆仍没影
2016-06-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5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4740件,转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362件。其中婚姻家庭类1216件,合同纠纷452件,劳动争议类417件,排在咨询总量的前三位,分别占咨询总量的25.65%、9.54%和8.80%。综合分析本月咨询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形需引起关注:

  合同重要条款内容应清晰

  约定不明纠纷多

  5月,热线共接听涉及合同纠纷类咨询452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9.54%。其中因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纠纷约占本类咨询量的32%,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约占10%,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约占21%,合同无效的约占29%,其他原因引发纠纷的约占18%。咨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到期不腾房、到期交房不退押金、拖欠租金找不到人、提前解约不退租金、口头合同如何维权等问题上。二是房屋购买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中介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损失的处理、买方或卖方违约责任承担、房屋认购金退还等问题上。三是车辆买卖合同和购车贷款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买卖车辆不过户、贷款合同高违约金、贷款公司扣押车辆、未约定交车日期拒不交车等问题上。

  市民王先生近日来电咨询,自己在某一品牌车辆的4S店购车,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交车时间,现距合同签订日期已经过去近半年,4S店仍以没有现车且合同中未约定交车日期为由,无期限拖延提车时间,自己应该如何处理?市12348热线值班律师答复:4S店拒绝王先生提车的理由不成立,王先生可以随时要求4S店交付车辆,协商约定具体交车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广大市民: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是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签订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写明当事人信息、合同标的、合同数量和质量、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内容条款。

  消费凭证保管好丢失发票保修难

  5月,共接听涉及消费纠纷咨询143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3.02%,咨询数量比上月略有降低,减少16.86%,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如何举证;二是产品因质量问题维修,维修期间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怎样认定;三是商品标志不明或标识错误,消费者能否要求赔偿;四是保修期内发票丢失能否保修;五是商品三包期是从发票日期还是收货日期开始计算;六是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七是购买的种子、化肥等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等。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半年前购买的一台冰箱出现故障,要求商场进行保修时,因为无法提供发票,商场拒绝免费维修,要求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市12348热线值班律师答复:商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如刘女士无法提供发票,则需要交费修理。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广大市民:发票、三包凭证等是证明消费关系、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消费时要及时索要并详细填写,消费后要妥善保管,防止因为没有或丢失发票导致无法享受三包服务。

  劳务派遣应遵规违规派遣属无效

  5月,热线共接听涉及劳动争议咨询417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8.80%。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关键内容;二是劳动者辞职单位不同意如何处理;三是单位不给缴纳劳动保险如何解决;四是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如何解决;五是用工单位强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六是用工单位将被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单位,被派遣职工应要求什么权益等。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在一家企业工作已将近10年,今年企业要求全体员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只为了便于劳动保险的缴纳,并承诺签订合同的员工仍然在原企业上班,工作岗位保持不变。另外,企业也没有与职工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特咨询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市12348热线值班律师答复:企业的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根据以上规定,刘女士所在企业要求全体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确认合同签订方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防止由于签订者不同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是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详细了解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并要求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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