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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新政不该强制平台与司机签劳
2016-06-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交通运输部在10月10日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引来争议。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召集来自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研究机构、律所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8位劳动法专家、学者,就《办法》中与劳务关系联系紧密的第18条规定进行了研讨。

  11月2日,这8位专家学者联名向交通部递交了研讨得出的一份建议。该建议中提到,专车新政中关于要求“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建议对《办法》做出修改。

  8位专家学者认为,首先,专车经营者的经营业态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除以劳动关系的方式使用驾驶员的经营模式外,还存在一些较为灵活、松散的非劳动关系使用驾驶员的经营模式,因此,《办法》第18条将所有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之间的关系限定为劳动关系,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正处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相比更加多元化和弹性化。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就业的形态之一。第18条规定不仅与“互联网+”时代就业形态多样化和弹性化的趋势不符,也与国务院相关文件所确立的“互联网支撑大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等精神不符。

  此外,第18条规定中强制要求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不符。《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规定忽视了双方的合意性。

  在以上研讨意见的基础上,8位学者对《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了两套修改方案。

  方案一:删除《办法》第18条中“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表述;

  方案二:将《办法》第18条中“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改为“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弱化规定的强制性。

  在此次研讨会之前,无界智库和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曾在10月18日举办过类似的专题研讨。

  在该会议上,十余位来自交通规划、信息化部门和法学界的人士表示,《办法》中第18条要求平台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把驾驶员当成信息平台的雇员,这种定位很有问题,因为其一刀切地将车辆驾驶员和平台之间界定为劳动关系,既无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特点,也与新业态的实际运作方式相差千里。

  在该会议后的总结建议中,与会者呼吁暂缓制定专车新规,理由是交通运输部仍然用监管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思维监管网络约租车,使得该《办法》存在重大缺陷,而这种缺陷将会严重阻碍网络约租车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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