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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劳动争议 纠纷如何更好化解
2016-06-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向市场化转变,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最为常见的莫过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损害职工利益,继而导致停工等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以福建上杭法院为例,该院2012年以来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7件,这些案件呈现出主体多样化、类型多元化、数量成批化、调执难度大等特点。

  深究劳动争议纠纷多发的成因,主要受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履行方面不规范,非诉机制运行不畅也是原因之一。除此之外,一些辅助因素也在激发着劳动者的诉讼热情,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了,仲裁、诉讼门槛大幅度降低了,劳动者诉讼顾忌小了。

  新常态下,应着力和谐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要秉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系企业生存并重、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稳定劳动关系平衡、坚持城乡平等三大原则,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联系点以延伸司法职能。走进企业、乡镇、社区,通过在企业、乡镇、社区设立联系点,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指导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合法用工,从源头上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加强联动以构建多元调处机制。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同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多渠道协同配合,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矛盾调处机制,并积极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作用,共同化解纠纷。对于在企业转制、改制中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则会同政府、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开通绿色通道以提升司法服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受理,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受理费予以缓、减、免,充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及强制措施维护劳动者利益。开展诉前保全、立案、审理裁判的无缝对接,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矛盾大、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认真聆听当事人诉求,并积极与其沟通,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引入ADR手段以强化司法调解。ADR手段是调解工作的具体动作分部要领。案件受理后,可先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仲裁委员会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了解劳动者的要求、请求的底线,了解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的原因。通过了解情况,查阅案件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情及法律适用有进一步了解后,先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向原告(用人单位)释法说理,告知可能承担的责任,了解其同意支付的限额。对不合理的请求,依据法律作出解释,了解劳动者请求底线。在了解到双方主张差距不大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及时做好调解笔录、调解书。对尚未达成协议的,将其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进行分类,分组分别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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