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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合同法中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2018-09-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因某些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独立的个体,但并不是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意义。那么苏州市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又有什么标准呢?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将为您解答!

苏州市劳动合同法中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一、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它列入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

  二、 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依法确定和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企业改制前12个月平均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补偿金标准:按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但最多不能高于上年市、县(区)本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本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职工工龄的计算办法: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工龄可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插青插龄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经济补偿金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如果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不能低于30%,且支付期不能超过3年。同时按经济补偿金的14%给予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可交由医保机构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五)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可协商转为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入股的股份,股权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改制企业章程办理。

  三、企业破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和发放标准

  参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2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破产企业职工月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破产财产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社会保险和前款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可以适当加发经济补偿金,加发标准仍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全部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根据所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按比例支付;市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安置就业的职工,不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破产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苏州市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说明。只有当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可依据上述方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时,也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可随意进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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