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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到期合同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问题:我是河北省石家庄一省直企业的国企职工。1995年5月与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终止。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1998年单位出台的职工分流制度中规定了“职工可以自愿申请在企业内部待岗,待岗期间职工可以自谋生路,单位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负责上‘三金’(包括职工个人应缴部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我是去年4月自愿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办理“内部待岗”的,并与单位签订了“职工内部待岗协议书”,今年五月到期。

    到期后企业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企业应按什么标准给我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您的来信看,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今年6月30日到期,但是根据双方达成的内部待岗协议,待岗期到今年5月份已经届满,因此,您的情况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部发(19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您在该企业工作超过了12年,经济补偿金就是12个月工资,如果不到12年,就按实际年限支付实际月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481号文明确规定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您在1999年4月已经内部待岗,超出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范围,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是1999年4月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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