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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某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必须如数交纳违约金。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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