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已付的补偿怎么能随意要回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高某于2006年1月到胶州市某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28日止。2009年9月7日,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09年12月9日,公司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高某6351元。2009年12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高某)工资待遇等已妥善解决,并得到相关补偿,双方无其他争议”。公司将该补偿支付给了高某,但公司未为高某缴纳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日后,当高某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时,遭到公司拒绝。为此,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缴纳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了反诉申请,请求裁决:1.认定高某与公司达成的补偿协议无效。2.返回公司给予高某的补偿款合计8751元(其中含2009年9月份以工资形式发放的经济补偿2400元)。3.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申请人自2006年1月5日至2007年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

  在庭审中,公司称:公司认可高某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在公司就职,但作为一家守法企业主动给高某合理补偿,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了8751元,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对公司的反诉申请,高某称8751元系劳动所得,不同意返还。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乙方工资待遇等已妥善解决,并得到相关补偿,双方无其他争议”,但社会保险费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即使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进行了约定,若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无效。高某作为公司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依法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公司主张高某返回补偿款8751元的反诉申请,由于公司已实际支付高某,且与高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公司再主张高某返还该款于法无据。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确认高某与公司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高某缴纳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高某自行承担;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诉讼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某应否返还公司给付的补偿款。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自愿给付高某补偿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给付高某补偿的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且该补偿款已经实际给付。因此,公司请求高某返还补偿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当地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高某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2010年11月15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