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经济补偿不可随意给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张某在某中学当校舍管理员,月工资600元,一干就是8年。2010年3月,校方人事科通知张某先回家休息,在家中等着另行安排工作。张某在家一等就是俩月,也没有等来校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于是,张某就到学校人事科询问,人事科李科长说:学校另行安排了人干管理员,现在发给你2000元作为补偿。张某领到2000元回了农村老家。张某的家人认为不妥,老张在学校辛苦工作了8年,怎么才得到2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是,张某的家人劝说他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中学和张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两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张某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调解,校方又补发了张某280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