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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合同并不能降低经济补偿风险
2011-04-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佛山市南海区这家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目前有180余名职工。职工劳动强度和工作量都非常大,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这家工厂的惊人之处还在于,当大多数企业都在担心“民工荒”,并利用各种手段留住老员工时,该厂每年春节前都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写辞工书,而且次年不再招用老员工。企业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该公司有一个特别的规定:每年在2月份开工,公司与被招用的新员工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春节前,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写辞工书,如不交辞工书就扣除最后一月的工资。四名员工代表春节后回到公司再次求职,公司回应“不再招用老员工”。四名员工代表遂要求退回入职时被强行收取的100元押金,没想到也遭拒绝。据该厂孟某等四名员工代表反映,该厂这么做,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工伤职工被赶出工厂

  员工代表还反映,如果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公司会立即把受伤员工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一旦受伤员工伤情基本稳定,就解除其劳动关系,强制其离开公司,并不给任何赔偿。

  贵州籍员工何某是2010年10月14日在工作岗位上打包装时被瓷砖砸伤右脚的,经诊断为“右拇趾开放性骨折并挫裂伤”。出院后,公司不准何某上班。何某向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仅同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个月工资了事,并逼迫这名工伤职工递交辞工书后离开公司。

  另外一名员工罗某于2010年9月9日在包装车间被瓷砖砸伤左腿,经诊断为:“左胫骨下段及左腓骨上段骨折”。其遭遇与何某一样,因其不同意私了,被赶出工厂。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日前笔者数次致电佛山市这家陶瓷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未正面回应“不招收老员工”和“把工伤员工赶出厂”的问题,但却同意退回离职职工的押金,并让笔者转告职工去公司领取押金。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有关经济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变化,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动者一年一换)对企业是极为不利的。

  在以往的实践中,企业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是目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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