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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怎么算
2015-12-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本市职工刘小姐打来电话咨询。2004年11月3日,她为一家著名外资企业所聘,担任部门经理,月收入5万,企业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至今已有11年。半年前,企业领导大换血,原来颇为赏识她的领导回国了,新来的外方经理对她“不感冒”。今年10月21日,企业人事经理找她谈话,暗示她的岗位已撤销,希望她主动辞职。刘小姐不同意。

  于是,企业以部门合并为由,当天解除了刘小姐的劳动合同。刘小姐大怒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她翻阅相关法律书籍后,发现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她不禁疑问,经济补偿金“社平”工资三倍封顶,经济赔偿金受此约束吗?《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经济赔偿金如何算?

  分段计算不可忘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法定的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

  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如果是企业的单方行为且非法解除,职工就有权主张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经济补偿金乘以2。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龄却长于这个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就要分段计算。即2008年之前的工龄,按“上不封顶下保底”方式计算;2008年以后的工龄,则按照“双封顶+保底”计算,即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得超过“社平”工资的三倍且不得超过12个月。当然,如果是赔偿金,则还可以乘上2。

  具体到刘小姐的赔偿金问题上,她2004年11月3日进入单位工作至2015年10月21日,总计连续工作了11年,其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万元,计算时2004年11月3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一段,此段的工作年限为3年1个月多一点。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于未满6个月,这1个月多一点的工龄不计。因此,刘小姐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所产生的赔偿金,按5万元的平均月工资计算,50000元×3×2=30万元。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1日,刘小姐此段的工作年限为7年10个多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刘小姐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所产生的赔偿金,按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51元的三倍计算,其中10个月的“余头”,企业亦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5451元×3×8×2=261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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