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动补签劳动合同需付双薪吗
王某被沈阳一家公司录用从事翻译工作,已经工作6个月,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表示同意补签的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公司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王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拒绝了她的要求。并对王某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本公司。那么,补签合同后单位也得给劳动者付双薪吗?
辽宁陈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和“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在王某上班6个月后,决定与她补签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应当承担向她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至于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该公司按规定应当向王某补发5个月的工资,而不是王某所主张的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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