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已履行 单位应赔偿
2015-12-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单位与马某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马某要求单位支付已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2013年10月16日,马某到济南某文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1500元,试用合格后工资为1800元。2014年2月1日,马某离职。7月25日,马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1800元。仲裁委裁决后,文化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文化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文化公司与马某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1个月,文化公司应按马某试用期满后的工资1800元/月为标准支付马某赔偿金。于是,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马某赔偿金180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