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因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判单位支付赔偿金
2015-12-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1年4月,田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6月初,田女士经检查确定怀有身孕。该商贸公司得知此事后,便责令田女士停止工作,且不再发放工资。2014年8月,该商贸公司以田女士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田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既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田女士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田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最终,仲裁认定商贸公司以田女士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用人单位向田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1.8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案件评析】

  天津卢律师、陶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进行计算?

  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由于女职工在三期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但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除外。

  其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二选一”的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最后,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田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其工作年限按照规定标准折算为3.5个月,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向田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这充分维护了田女士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