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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聘用期满后不续聘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0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张某于2009年7月通过招聘进入如东县某学校做教师,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学校与其签订为期6年的聘用合同。2015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他要求续签合同,学校以他聘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没有同意。他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学校拒绝。不久,他向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院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分为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聘用期满后单位不再续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国家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但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在目前国家并未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故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张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聘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对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凡是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执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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