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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工作6天无加班费 一职员状告公司获法院支持
2016-0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小覃辞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至江南区法院。小覃认为,公司让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其中多出的一天工作日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日前,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小覃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小覃所在公司属采用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日,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属于加班,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报酬。

  2014年10月,小覃应聘进入一家商贸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约定,小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休息1天,月工资为1600元。小覃在工作一个多月后,以商贸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小覃认为,公司要其每周工作6天,多出来的1天应属加班。公司则认为,自己未违反劳动法。

  2015年初,小覃与公司走进了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商贸公司已保证小覃每周休息1日,不属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故对小覃要求的休息日加班费不予支持。小覃不服劳动仲裁,于去年6月23日,将商贸公司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原被告就“每周工作6天,是否属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展开辩论。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规定,采用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安排2个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制度(俗称“双休日制度”)。可以说,这是在我国《劳动法》的标准之上,又设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和规范。

  法院审理认定,商贸公司属采取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在一周内安排工作满5日之后,就应该安排劳动者休息2天。本案中,商贸公司还继续多安排小覃工作1日,已经违反了我国双休日制度。小覃未得以补休,故属于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商贸公司应依照我国《劳动法》44条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加班报酬。结合小覃共加班7天计算,其应获得的加班补偿为1017.8元。

  最后,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小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小覃与商贸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说法

  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组成的体系规定加以保护,并非单独适用我国《劳动法》条文的规定。此外,我国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双休日制度,至今已超过18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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