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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市民付女士致电媒体热线:我在一家小企业工作,之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2200元,是按月支付在银行卡上。工作了半年之后,我发现企业没有为我缴纳社保,于是和老板理论,但老板说他们只是小微企业,不交纳社保。我因此联系了新单位,提前与该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够要求原企业补交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媒体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付女士因为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而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企业补交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付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有关部门纠正企业的错误做法,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由于付女士的主张情形属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情形,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自己代理主张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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