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纠纷中能否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情】申请人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任小车教练,,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驾校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向湖南省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驾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本案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驾校应支付给董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某驾校如支付了朱某赔偿金,因此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朱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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