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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 需付双倍工资?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某单位对外公开招聘,聘请了30名编外人员分别从事司机、保安、保洁等工作。自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该单位就与他们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三年一签。但是2014年1月,该单位招聘的这些工作人员发现,自从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并未重新订立新的合同。该单位工作人员向单位咨询,得到的回复是,2014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改为2013年1月1日,也就是倒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大家对此提出疑问,倒签合同靠谱吗?

  律师解析: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另外,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期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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