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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索薪酬被驳回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在平时通过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参加劳动者保护协会等途径来提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事件:原告刘某是某电视台编导,工作3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3年后,刘某被诊断为寰枢椎半脱位导致的肌麻痹和肌无力。事发后,原告就自身情况与被告协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视台支付两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3520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医疗费7234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因此原告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认为其构成职业病,但没有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证实其损伤构成职业病,因此其上述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加班及职业病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劳动法虽然对劳动者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与普通的民商事法律案件相比举证责任已较多地置于用人单位一方,用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但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基本事实,举证责任仍在劳动者。若劳动者对基本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仍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在平时通过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参加劳动者保护协会等途径来提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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