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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签合同索要工资被拒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事件:朱某经过面试,进入某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公司要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由于工作中朱某经常请假,3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获知,朱某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解决: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朱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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