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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签一份劳动合同 公司多付9万工资
2016-05-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一纸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洛江某石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因未与一对夫妻签订劳动合同,结果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得支付他们另外一倍工资9万多元。

  工作一年闹掰要求公司多付一倍工资

  这对夫妻,男的叫刘某某,女的叫史某某。

  2014年3月10日,史某某成了该石材公司的一位员工,从事石材研磨工作。半个月后,她的丈夫刘某某也受聘于该公司,从事与妻子一样的工种。

  约一年后,刘某某夫妇与公司闹掰了。他们分别向洛江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分别支付他们另外一倍的工资款31976元、58568元。

  为何夫妻俩不惜与公司翻脸呢?在他们看来,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得支付他们多一倍的工资。

  去年,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刘氏夫妇的请求。

  工人拒签合同

  要求付双倍工资没道理

  这个裁决,让石材公司难以接受。去年6月份,该公司作为原告,分别将刘某某、史某某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

  公司称,公司未与刘氏夫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刘氏夫妇,因此公司无需支付他们的双倍工资。

  该公司向法庭表示,在刘氏夫妇进入公司工作后,公司多次要求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均以个人原因借故拖延。公司有积极主动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反倒是刘氏夫妇恶意拖延,变相拒签。

  在起诉中,公司请求判决公司免于支付刘氏夫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合计90544.7元;判令公司免于为刘氏夫妇缴交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此,刘氏夫妇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司不愿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他们缴纳社保的事实存在。

  确实未签书面合同

  公司得另付9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刘氏夫妇与公司确实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公司未与刘氏夫妇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刘氏夫妇自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离职之日止的另一倍工资。公司主张刘氏夫妇故意拖延、拒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石材公司应支付刘某某另一倍工资31976.7元,支付史某某另一倍工资58568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该如何处理

  媒体了解到,有些公司的员工为了跳槽等方便,拒绝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就会存在承担支付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另一倍工资的风险。

  那么此情况下,公司如何做,才能有效避免风险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界人士介绍,在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责任在于员工。如何提供有力的证据呢?比如用人单位将制作、填写完毕的合同文本交予员工签字时,可以要求员工填写回执,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完成签订劳动合同中提供文本、要求签订、明确合同条款等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承担的“通知”责任。

  为避免败诉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律界人士建议,公司要在用工30天内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否则就需要果断地终结劳动关系不合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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