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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规避法定义务遭惩罚
2016-05-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邱女士于2000年11月入职某保洁中心从事保洁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3年,双方签订了若干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该保洁中心以保洁业务外包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与邱女士终止劳动合同。2014年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洁中心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350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邱女士的该项请求。保洁中心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保洁中心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保洁中心支付邱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262.5元。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邱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洁中心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未征求邱女士的意见,仍单方以保洁业务外包为由与邱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支付邱女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350元。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本案中,邱女士在保洁中心工作十余年,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邱女士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保洁单位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接受保洁中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保洁中心不享有单方终止权。现保洁中心没有征求邱女士的意见,以“保洁业务外包”这一非法定事由,终止与邱女士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邱女士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保洁中心依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邱女士2000年开始就在保洁中心工作,所以应根据她的实际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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