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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应及时主张超过一年时效不能支持
2016-05-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刘女士称其2013年4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在职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个税;第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3500元,次月起月工资标准4500元,现金形式支付。后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4500元、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某文化公司以刘女士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助理,双方间无劳动关系,且刘女士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区仲裁委以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诉求。最终,此案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女士部分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得到支持。

  法官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有的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最终无法取得应得的工资、加班工资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也受到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入职后,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间段为其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到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或到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最长不会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若发现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及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则劳动者该项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本案中,刘女士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刘女士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若刘女士想保证其上述期间内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得到全部支持,则最晚要于2014年4月30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求,之后每晚一个月提出,就会有一个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至2015年3月31日刘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已经完全超过仲裁时效,将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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