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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原因解雇劳动者应支付补偿金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崔某于2010年9月1日到莱阳某调味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7日,崔某在送货时刮碰到张某的货物,被张某砍伤,伤后崔某再未回单位工作。2014年5月8日,调味品公司将崔某辞退。崔某工作期间月工资为3160元。

  2015年5月4日,崔某申诉至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调味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2400元、双倍工资34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300元、赔偿金24800元、医疗费6860.87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调味品公司支付崔某经济补偿金1240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崔某和调味品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认为,崔某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8日,崔某在该公司工作3年半多不足4年,崔某主张经济补偿金124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崔某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其主张停工留薪待遇及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崔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调味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400元。后调味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烟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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