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给补偿金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周某于2011年7月13日到模具公司从事模具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7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为周某缴纳了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1月9日公司先后四次对周某作出警告处罚,2015年1月10日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决定: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双方因赔偿金、办理档案移交发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等。福山区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周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周某的其他请求不支持。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原审法院认为,周某系公司职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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