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到新单位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2010—2014年,张某在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工作。期间,张某与两家派遣公司轮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14年4月张某被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退回派遣公司。因派遣公司安排的新工作岗位不符合条件,张某未到新用工单位工作。后派遣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张某向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20224元及造成的损失。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4月工资991.16元,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张某的其他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审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4月、5月工资2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等。
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烟台市中院判决上诉人蓬莱某公司支付上诉人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870元;上诉人蓬莱某公司支付上诉人张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损失,自2014年6月14日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完毕之日止按烟台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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