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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是不是一定没有经济补偿?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如今,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各用人单位也经常调整人员,去产能、去库存,一些行业大量裁员......这些都意味着好多人的劳动合同也许还未到期就要面临终止,由此带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大家习惯性地认为,劳动者只有在被辞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小编告诉你,错了!实际上,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要看合同解除或终止原因。

  主动辞职,是不是一定没有经济补偿?

  下面列举的都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单位依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快跟着小编看过来!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呢?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

  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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