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你又搞错了!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时至今日,仍有很多HR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只能拿12个月,这不是智商问题,而是脑壳还没开窍的问题,看完这篇文章,就七窍全开了(不是流血)。

  无论是员工,还是单位人资,很大部分人都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至补偿12个月。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有二: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

  1

  为什么HR们会有这个误区?

  我来谈谈这个误区的根源。

  想当年(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在第2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了让大家知道怎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了一份文件,叫《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2种解除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3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12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裁员的解除经济补偿都没有12个月限制。

  大家只记得对这个补偿办法不停的点赞,但是点赞之后就变得稀里糊涂了,很多人只记住了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这个特别规定,并没有留意不超过12个月的情形只有2种,加上之前一些不专业的文章的误导,便形成了所有解除行为导致的经济补偿金都不超过12个月这个根深蒂固的认识。

  2

  经济补偿金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47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

  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12个月,也即无上限。

  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不再限定只有特定的2种解除情形经济补偿金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才最多算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处理,不受 12个月限制。

  但是,大家在疯狂点赞后,又稀里糊涂了,又只记住了不超过12年这几个字,根本没有注意它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于是便认为,法律对经济补偿金一直都规定了不超过12个月。

  3

  超过12个月?

  如果你还半信半疑,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可能超过12个月,那么给你看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例,最高法院在《艾某与北京齿轮总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这样认为:关于因北京齿轮总厂应给予艾某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2011年10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1)二中民破字第19863-2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艾国栋在一、二审中陈述其于1976年6月参加工作,至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之日共计36年零 4个月,依照前述法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经济补偿应支付36.5个月的工资。

  4

  律师补充说明

  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

  2007年,本人代理一劳动争议案件,提出补偿17年的诉求,主审法官居然当庭说,“我当了十多年的法官,从未听说过补偿超过12个月的,你作为律师不能一概听员工无理要求”,虽然我拿出依据,做了自己的解读,奈何法官凭经验判案,想想都可笑。

  2008 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高工资的补偿,不但限制了补偿年限,还限制了补偿标准,即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这实际上会造成部分年限较长的员工,因为工资过高,获得补偿反而较少。以深圳为例,2011年平均工资4205元,比如一员工工资12000元,未超过3倍,工作15年,可以获得 12000*15=180000元,而另一员工工资13000元,超过3倍,同样工作15年,则只能获得:4205*3*12个月=15138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