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经济补偿 > 正文
公司违法在先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06-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都入职半年多时间了,公司迟迟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现在已提出离职,要求公司给我补缴社保,并支付我经济补偿金。”5月20日,在杭州XX有限公司工作的何女士来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调查,何女士是去年11月8日入职该公司,劳动合同有签订,月薪3600元,但公司一直未给缴纳社保,于是,何女士于今年4月底离职。监察员约谈公司人事杨经理,但公司方坚称,社保不给缴纳,公司愿承担其责,给何女士补缴,但经济补偿金拒付,理由:公司认为是何女士自行提出辞职的。但监察员据理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款及第47条款相关规定,公司未给何女士及时缴纳社保,违法在先,为此,在补缴社保的同时,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经调解,公司给何女士补缴了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社保,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80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