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在先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06-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都入职半年多时间了,公司迟迟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现在已提出离职,要求公司给我补缴社保,并支付我经济补偿金。”5月20日,在杭州XX有限公司工作的何女士来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调查,何女士是去年11月8日入职该公司,劳动合同有签订,月薪3600元,但公司一直未给缴纳社保,于是,何女士于今年4月底离职。监察员约谈公司人事杨经理,但公司方坚称,社保不给缴纳,公司愿承担其责,给何女士补缴,但经济补偿金拒付,理由:公司认为是何女士自行提出辞职的。但监察员据理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款及第47条款相关规定,公司未给何女士及时缴纳社保,违法在先,为此,在补缴社保的同时,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经调解,公司给何女士补缴了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社保,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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