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解职 需付经济补偿金
2016-06-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5年6月29日,包师傅与河南籍老乡小徐、老秦同时入职于萧山XX公司,都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月薪都为4200元。今年5月16日,包师傅的朋友有事来公司找他,包师傅离开岗位20分钟,被公司姜主管发现,第二天就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可包师傅不服,找姜主管要说法,双方言语不合,还发生了肢体冲突。老乡小徐为了替包师傅出气,找姜主管理论,次日,也被公司以顶撞领导,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开除。而同时入职的老秦为此也向公司提出辞职。近日,3人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有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且也未就违反规章被开除作明确详细的条款说明,员工并不知情。监察员指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包师傅擅自离岗是不对,但公司规章并未就此行为事先作出明确规定及向劳动者说明,故不能简单凭此原因就开除劳动者。另外小徐因包师傅被开除一事与领导发生争吵,这属意见不合,不能作为顶撞领导,违反规章而被开除,为此包师傅和小徐两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老秦是自己提出的辞职,公司依法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公司支付了包师傅、小徐两人无故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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