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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离岗位“被”离职 索取经济赔偿遭拒
2016-06-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长沙的王女士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1年,去年因为身患疾病,休了半年病假。今年,用人单位将她从长沙调往浏阳工作,王女士认为这是单位通过调动岗位的方式逼她主动辞职,因而予以拒绝。

  “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位于长沙。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家庭情况,我肯定不愿意去浏阳工作,因此决定主动辞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王女士说,用人单位回复称,如果她主动辞职,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我辛勤工作了11年,最终被迫辞职还拿不到补偿,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长沙市司法局刘律师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五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关键是看劳动者辞职的真实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律师认为,王女士明确表示不愿意去浏阳工作,用人单位将王女士从长沙调至浏阳,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可视为单位已经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本案中,王女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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