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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
2017-02-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工资13500元。

  黄某于201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黄某与同事朱某因记录产品数量发生矛盾,朱某在工作期间到黄某所在生产小组的机位旁,与黄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相互撕打,双方均造成轻微伤。事发后,经派出所处理,分别给予朱某、黄某罚款200元。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黄某上诉后撤诉。2013年1月某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黄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仲裁请求。黄某不服,故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黄某虽然在工作期间与朱某发生打架纠纷,但朱某已经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以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1500元×2年×2倍)及支付未能上班期间的5个月的误工工资7500元(1500元×5个月),合计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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