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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经常迟到被辞退,公司无过错
2011-0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但是,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丰台区新村街道的肖女士已怀孕三个多月,一个月前,她被用人单位辞退了。肖女士来到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咨询,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询问后得知,肖女士被辞退前的几个月内连续迟到多天,公司认为她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决定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但肖女士拒绝,公司才辞退了她。

  肖女士经常迟到,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岗位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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