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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返聘属劳务关系,切记签合同保权益
2011-0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李阿姨致电维权热线询问:“公司录用返聘人员需要签订合同吗?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把我辞退,公司是否应该做出赔偿?”

  原来, 50岁的李阿姨是一名退休人员,退休后她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工作了一年多以后,公司突然通知她离职,她觉得公司这样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李阿姨的情况,记者咨询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李阿姨是退休后又应聘到公司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明确规定,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退休职工依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用人单位不承担为退休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的义务;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李阿姨因为没有跟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限于口头约定的形式,发生纠纷后,即使想维权,也很难就当初口头约定的内容进行有效举证。

  律师建议,退休人员返聘重新工作时,应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协商,最好能够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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