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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因电脑录入慢而被炒,合理吗?
2011-03-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某食品公司认为员工蔡先生“电脑输入慢”而将其解雇。蔡先生不满,申请仲裁未获支持而诉至法院。日前,闵行法院对蔡先生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予以驳回,食品公司自愿支付蔡先生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共28.5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蔡先生于1988年5月3日进入食品公司,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4月1日,食品公司将其职务调整为技术部高级主任。但同年7月28日,食品公司以“电脑输入慢、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蔡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不满单位的解雇,蔡先生不服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食品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判决之日的工资,按每月2.2万余元之标准计算。

  食品公司辩称,因蔡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其制订了两次工作表现改善计划,但蔡先生仍被评为不合格。2009年3月,调整了其工作岗位,并安排了三次培训,但蔡先生迟到、早退且工作态度消极,其表现还是未达到职位的要求,故于2009年7月2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工会批准后实施。食品公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且蔡先生的岗位已聘用他人接替,故不同意诉请。

  为证明蔡先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食品公司提供了发给蔡先生的电子邮件,邮件的主要内容为询问数据录入的进度等情况,还有公司认为其工作效率低的内容。据查,蔡先生在20 09年7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完成187条信息输入工作,而一位同事在同期完成了410条信息输入工作。

  蔡先生称,食品公司为其制定的两次工作改善计划,工作量庞大复杂,完成期限短,明显不合理,故食品公司称其不胜任工作,与事实不符。蔡先生认为,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了其完成了187条信息输入工作。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提供的蔡先生签字确认的工作表现改善计划,明确了该计划的实施原因及目标,蔡先生应按计划每周提供工作进展报告,但其并未提供。现根据公司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公司在蔡先生于2007年工作表现评定不合格后,对其进行了两次改善工作和相应培训,但其工作表现均未达到改善计划的要求。公司在2009年4月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后,蔡先生工作效率低,完成数据整理数量明显低于其他员工,并不按要求提交周报,公司领导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指出在工作中的不胜任之处,要求其改正,但其仍未改正。因此,公司以蔡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中,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共计28.5万元,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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