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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11-03-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法律法规给予“三期”女职工特殊的保护,然而“三期”依然是不少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重灾区,这里我们对九例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争议案件做一评析,希望对单位规范用工和女职工依法维权有所裨益。

  因无法辞退孕妇 竟调其当清洁工

  「案例回放」2007年4月,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女士请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时,她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的总共十名员工将要离职。但这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为此公司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就给她安排了一个清洁工的工作。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这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

  「点评」尽管杨女士原来的岗位已经撤销,但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特别是“三期”员工的岗位变更应当减少工作量等以使其适应这份工作。从孕妇这一特殊性来说,清扫厕所这一工作对怀孕妇女不合适。若说公司里再也找不到比清洁工更适合一个月薪9000元员工的岗位,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预产期前遭遇除名 女工状告电子公司

  「案例回放」2008年5月底,外地一电子公司职员祖女士距预产期只有一个月,因患糖尿病,她申请休息未被批准。几天后,她再次要求休两个月“无薪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再次被拒绝。此后祖女士一直未上班,也未说明,甚至与公司失去联系。一个月后她在加拿大生下孩子。祖女士回国后得知,她在生产的前几天,已被公司除名。祖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公司称,祖女士连续旷工达3天,违反了规章制度。法庭认定,公司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点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此案如发生在上海,结局可能不一样。祖女士当时距预产期只有一个月,只要到二级以上医院开具有关证明,就可向单位提出休产前假的请求,而不必申请休什么“无薪假”,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这样就没有此后的纠纷了。

  为享受生育保险 女编辑追讨社保

  「案例回放」2011年1月,某杂志编辑李某已怀孕7个月,但从2009年8月进入这家杂志社起,单位从未给她缴过社保,“现在要生宝宝了,我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缴金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目前,区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解,杂志社口头承诺会结清欠款和补缴社保。

  「点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等情形,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李某等人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补缴“城保”,符合规定领取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如李某等人不属于《通知》规定范围,而属于缴纳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范围的,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补缴综保,并按规定承担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等。

  网络公司女职工未婚先孕遭解聘

  「案例回放」2008年1月1日,北京一网络公司与销售人员夏某签订劳动合同。2月3日,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没有结婚就怀孕。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点评」未婚先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至产前一直未婚,这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行为,如果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行为,一般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有的女工尽管怀孕时未婚,但是在产前已经补办了结婚和生育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孕期请假遭解职 法院判决须恢复

  「案例回放」魏某是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职工,2008年4月22日,魏某因孕期不适,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经理:“我身体不舒服,明天请假到医院看看。”经理未回复。次日上午魏某又电话向经理请假,并说明妇幼保健院已出具建议休息一月的医疗证明单。4月24日,公司以魏某“擅自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决定自4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后法院判决,公司须在10日内恢复与魏小姐的劳动关系。

  「点评」现代社会通信手段多样,员工特别是“三期”员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以短信、MSN等方式请假屡见不鲜。只要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文禁止,这些请假方式就不能被认为无效。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严格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也可事后补交病假证明,单位动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如果员工存在假造病假证明等情形,则可能构成严重违纪。“三期”女工确实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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