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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酒后大闹办公室,公司辞退是否合理?
2011-03-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员工酒后将机动车停在董事长门口,甚至大闹董事长办公室,酒醒后被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这样的处理方式合理吗?

  赵某于1998年7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08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7日17时,赵某酒后骑摩托车到该公司,将车停放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公司办公室及保卫科人员让其将车停放在规定的位置,赵某不但没将车停放在规定的位置,还到董事长办公室吵闹,打砸损坏公物。对此,蒙阴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某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该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经职代会通过,以赵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赵某不服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必须到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直接开进生产区。不准酒后到公司无理取闹,打砸损坏公物。赵某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公司对赵某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仲裁委遂裁决,驳回赵某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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