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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偷饭店大虾被炒,称单位内部制度不能约束自己?
2011-03-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哪几种人无过错时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1、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3、建设征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4、实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自担任代表起 5年内的。

  事例: 王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在上班时,王某趁着别的厨师没注意,悄悄从饭店厨房冷冻柜里取出一包约有5斤重的大虾,偷偷装进自己的手提包,带出了饭店。恰巧。王某的行为被清洁女工周某看见了,第二天她就将此事汇报给了饭店领导。饭店领导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私自将才饭店的物品拿出店外”的行为,违反了饭店规定属严重违纪。

  第二天,饭店就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马上找到人事部,首先检讨了自己的错误,但又表示了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不服,他认为饭店无权用单位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请问饭店能否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饭店有“私自将饭店的物品拿出店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因此,饭店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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