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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年龄偏大 宁夏一医院辞退女职工成被告
2011-07-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夏一医院因考虑该单位一女职工年龄偏大而将其辞退,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因该女职工在医院已工作20多年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后经法院判决要求该医院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直到该女职工退休年限,但迄今两年多时间里,女职工经过无数次奔波却难以实现。

  1978年2月,张桂英被原中卫药检所招为临时工。1982年7月,原中卫药检所被撤销,张桂英被重新安置到中卫县人民医院从事饲养试验动物工作直到2002年3月。在这期间,由该医院按政策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2年3月,医院考虑张桂英年龄偏大决定将其辞退,并将辞退报告上报中卫县卫生局。中卫县卫生局于2002年12月9日同意辞退,并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600元。

  张桂英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期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中卫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认为,张桂英与该医院既未签劳动合同,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无法解决。

  2003年3月,张桂英以劳动争议纠纷直接起诉至法院,却被法院以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后经申请仲裁,中卫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23日下发通知书,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对已形成的事实,依据宁夏《关于临时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2003年7月1日,张桂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其要求解决工作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既不符合政策规定,又缺乏相应证据,予以驳回。

  张桂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可以视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中卫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中卫县人民医院作出关于辞退张桂英的报告、用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张桂英与中卫县人民医院长时间以来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改判:中卫县人民医院继续履行与张桂英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至张桂英到退休年限;期间张桂英依照规定享有劳动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虽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两年多来医院迟迟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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