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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必须拿书面证明
2011-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必须拿书面证明,切勿一走了之

  一个多月前,李某与公司经理发生口角,经理大骂李某并声称要炒掉他,李某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两个礼拜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函,表明根据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员工发生无理由旷工10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甘心被辞掉,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李某公司的章程合法有效,根据考勤记录认定其旷工系事实,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同时拨打了“148” 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律师解释道:《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应当是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同时,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通过调取考勤记录可以认定李某擅自离职是事实,公司也是依照章程行事,所以公司方面举证并不难,关键是李某是否可以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事实上李某并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方式,给举证增加了难度。事后,李某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没获得法院支持。律师提醒,职工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冷静对待,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或通过工会、调委会等组织协调处理,切忌一走了之,给维权之路自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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