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解聘职工可要求双倍赔偿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2日,张芳进入桐乡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张芳工作认真,表现出色,公司再次与其签订了自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
而2014年1月19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生意削减,便通知张芳等部分员工放假,并要求等待上班通知。空不下来的张芳又在另一个公司找了临时工做,本想边做边等上班通知,可是半个月后却收到了公司的开除电话。张芳去找公司老板理论,却被告知是公司缩小规模,年纪大的一批都被辞退了,而48岁的张芳正不幸成了其中一员。气急的张芳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却认为张芳又在别的公司干活,辞退决定根本未给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分补偿也未付。后张芳申请了劳动仲裁,却也没有结果,2014年10月30日,将老东家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桐乡法院于今年1月30日判决该公司赔偿张芳33431.2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使是经济性裁员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在张芳没有任何过失、也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其辞退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按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应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为基数,经计算,张芳在被辞退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3617.74元,应发工资每月还要加上349.16社保(自付部分),212元公积金(自付部分),工作时间算为4年。故总计赔偿金为4178.90*4*2=33431.20元。
热点文章点击
- 01工伤赔偿标准2015
- 02工伤认定的情况、申请时间
- 03病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 04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
- 05辞职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