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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效力
2017-09-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仅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那么像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责任。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再行缴纳;

  仍然不能规避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二、试用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正式聘请职员之前通常会约定一定的试用期限。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的,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还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试用的期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必须合法辞退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三天内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5、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由此看来,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6、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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