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个是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长短来相对应的约定的,原则上而言,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不宜单独约定、不得违法另行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那么是否有有情形是可以延长试用期呢?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试用期可以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详情:2014年7月3日,银某入职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技术部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3个月,即2014年7月3日至同年10月2日。2014年8月10日,银某因病住院治疗,同年10月31日,银某病愈开始上班,同日,公司要求延长银某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变更协议书,约定变更试用期为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2014年11月20日,银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书,就延长试用期达成协议,而且变更后的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因此该协议有效,驳回银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通读案情可以知道,银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目前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那么对于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期限的,能否延长呢?
有观点主张,基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无论双方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达到法定最高限,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但小编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准予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
以本案为例,最初公司与银某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银某因为请病假,3个月的试用期内一半多的时间没有正常到岗上班。虽然银某作为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但试用期毕竟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间,银某因为长期休病假的情形客观上导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思想品德等方面无法进行充分的考察。有基于此,公司与银某协商一致,在法定最高期限内延长试用期,并且双方签订了变更协议书,可以说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高期限的,则不建议延长试用期。若劳动者试用期与医疗期重合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在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在试用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者累计缺勤若干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上文劳动法律网小编对于试用期可以延长的情形有哪些的整理介绍,我们可以从案例分析中得知,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书,就延长试用期达成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高期限的,则不建议延长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违纪等行为,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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