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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否是一样的
2018-09-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生活当中,大家进入用人单位上班的关键一步就是用人单位在应聘的时候,是否决定聘用自己。如果用人单位决定要聘用自己的话,自己才有可能和用人单位确实发生劳动关系。所以这当中其实是存在一个聘用关系的,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否是一样的?

  一、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否是一样的?

  二者不一样,聘用关系的范围广泛。如人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聘用关系的一种,还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是聘用关系的一种,而这二者都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经济法下的强制法范围,而聘用关系则不一定。

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否是一样的

  二、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劳动关系?

  有两类特殊的人员,他们虽然合法的就业了,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却不是劳动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这两种人:在校学生、退休职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对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仍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最低工资等约束,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从企业的角度讲,雇佣学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无可厚非。

  现实生活中,使用学生实习在某种程序上已经成为一种用工模式。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堪重负,使用更多的学生实习成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专门运作此事,作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自然也就不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上文当中小编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一下,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否是一样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一样的,聘用关系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但是劳动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聘用关系不一定。其实在校学生和退休职工理论上来说属于劳务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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