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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2018-09-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从小我们就知道一句话就是“人多力量大”。是呀,只要人团结起来可以抵抗一切困难。集体劳动也可以发挥出远大于个人所发挥出来的能力,合作共赢。但是,人多的地方是非就多,容易引起争议,那么,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呢?下面跟随劳动法律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集体劳动关系

  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关系。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二、特点

  1、独立自主性。

  2、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

  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

  1、先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再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劳动是在个人劳动上发展演变过来的。集体劳动具有团体意识并且拥有个人意识。当遇到争议的时候,我们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这时要保存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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