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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
2005-11-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汉阳区的王小姐被保工作还是保爱情的选择题搅得心烦意乱。因王小姐所在的某房产地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恋人、夫妻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最近她与男友维持了一年的地下情曝光,谁走谁留,成了问题。

    王小姐大学毕业后,通过层层选拔,进入了位于汉口建设大道的某房地产公司。后来,她与同一部门的一名男同事情投意合,发展为恋人关系。因为受不成文行规所限,双方爱得小心翼翼。

    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小姐和男友的恋情还是被同事知道,并沸沸扬扬地传到公司人事部领导耳朵里。几天前,领导分别请她和男友去谈话,主要内容就是打算送她或者男友去其他城市的分公司进行学习交流。王小姐说,这其实就是调派。

    谁走谁留?王小姐天天跟男友谈判.男友现已是武汉公司的部门主管,年内还有晋升的可能,因此,王小姐主张自己去外地。而男友则担心土生土长于武汉的她难以适应外地的生活,执意要求自己去外地重新开始。

    该公司这条不成文的行规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如果该公司是以同公司职员不得谈恋爱为由分调二人应属无效行为,但若以工作需要为由则属正常调动,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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