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对应法院
劳动者一旦被用人单位雇佣,就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从而使劳动关系具有了一定的人身性。同时,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又使劳动关系具有了一定的财产属性。劳动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争议事项关系到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容易激化,所以要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久拖不决,常常会把小事闹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体现就地及时处理争议的原则。但也涉及级别管辖问题,即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具体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如有的省规定,省级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央和省属单位,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级受理市属单位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争议案件则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劳动争议归纳为以下几类:
①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中,“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②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③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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