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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和争议地不一时,管辖权应落入谁家?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可能有的公司不知在注册所在地有办公地点,在其他城市也有;又或者有些公司虽然在A地注册,但是出于成本或者市场的考虑,并没有将办公地点设在注册处,类似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呢?

  1.如果公司注册在外地,万一有纠纷的话要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管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刘女士公司违约,她想起诉公司,但是她所在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北京这边只是下设了这家公司的办事处,而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刘女士就应该到上海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这对于刘女士来说就太困难了,不但要搭上许多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也太高了,官司打下来,肯定是得不偿失。想到这些,刘女士有点泄气了。

  但是,劳动部针对原北京市劳动局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请示,发了一份复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求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见刘女士遇到的问题,属于该复函所述的情况,可以按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向在北京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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