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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效的诉讼,失去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权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是这样规定的:“提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现实中,有些人因为不懂法,当法定权利遭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但实质上,此时法律已经推定: 你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并且已经开始起算时效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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