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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雇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2011-09-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2003年4月间,被告李某要搭盖羊圈,便打电话与原告陈某联系要其为他进行有偿锯木加工,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柴油机、锯片,被告自备锯台,并由被告李某按原告陈某指定的地点将原告的柴油机运至被告家中。4月12日上午,原告携带圆盘、锯片到被告家中,并利用被告的锯台由被告李某作副手(拉锯尾)进行锯木。中午12时左右,原、被告在锯木头的过程中,因锯台中的一碎木片碰到锯片弹起撞至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左眼及鼻梁受伤。当日,原告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原告因住院等损失达10962元,后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原告属五级伤残。

  点评: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于本案属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所谓雇用合同,是指提供劳务,雇用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首先雇用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合同,受雇人只要按照雇用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而无须再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用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用人给付报酬。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是工作成果。它与雇用合同之间的区别: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其次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用人承担。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未形成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用合同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与雇用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从本案来看,原告陈某是以自己所具有的锯木技术和所拥有的锯木加工设备如柴油机、锯片,到被告家中为被告加工锯木,原告只要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即可;而且被告在打完电话后,原告可由自己自由安排时间为被告加工锯木,其并没有受到原告的安排、指挥,因此本案应属加工承揽关系,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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